學校于2024年9月9日印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4〕57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重大措施。為完善我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幫助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的臨時性經濟困難,特修訂本辦法。
二、修訂依據
根據《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辦法。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一條,對國家助學貸款的性質、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及條件、貸款的申請、審批及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額度、利率、貼息及期限、國家助學貸款的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做出了規范的要求。
(一)明確學生助學貸款類別。
第一章第二條 按照申辦地點及工作流程不同,國家助學貸款分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與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兩種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由學生和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作為共同借款人,通過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貸款;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學生在同一學年不得重復申請并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二)明確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申請時間、審批程序等。
第三章第五條 生源地助學貸款辦理。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和研究生,通過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一般為國家開發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如實提供貸款相關信息及材料。
第三章第六條 申請時間和審批程序。
申請時間: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時間為每年6-11月初。
審批程序:1.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2.學生將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受理證明提交所在學院,各學院將證明材料匯總后,本專科生貸款證明材料報送學生處,研究生貸款證明材料報送研究生院;3.學生處、研究生院分別為本專科生和研究生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回執;4.生源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級金融機構逐級審核貸款;5.貸款發放后,國家開發銀行將在生源地貸款系統中通報相關信息,學生處匯總生源地貸款學生放款信息通報到計劃財務處和二級學院,其他金融機構采取不同方式告知借款學生。
(三)明確校園地助學貸款對象、申請時間及申請材料、審批程序、貸款發放等。
第三章第八條 申請對象: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是申請貸款學年的資助對象,通過學生資助部門向經辦銀行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章第九條 申請時間及申請材料:1.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分為新貸和續貸兩種。2.新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資助對象,須在新學年10月末,按要求如實提供貸款信息并遞交以下申請材料至學校學生資助部門進行初審,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第三章第十一條 貸款發放:1.經辦銀行將貸款轉至學校賬戶,學校收到貸款后,由計劃財務處通知學生處、研究生院等有關部門提供貸款對應的學生名單,計劃財務處據此進行學費、住宿費沖抵并開具票據,沖抵后的剩余款項退還學生。2.若貸款不足以繳納學費和住宿費,超出部分由學生本人另行籌集繳納。
(四)明確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額度。
第四章第十二條 本專科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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