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7月2日印發《采購項目驗收管理辦法》(湖師院校辦發〔2024〕1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規范學校采購項目的驗收管理,進一步梳理驗收流程,明確驗收單位職責,確保驗收工作規范性,保證項目需求的高質量達成。
二、修訂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等法律法規以及學校采購管理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十七條,主要對驗收限額標準、驗收職責、驗收流程等內容等做出規范要求。
(一)總則
強調驗收內涵,提出新的驗收限額標準,并確定驗收方式,以合同金額人民幣10萬元為限額標準,10萬元以下項目由使用單位組織驗收,一次驗收即可,1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后再申請學校驗收,仍然采用兩次驗收方式,并進一步明確驗收工作牽頭部門。
(二)驗收職責
強化驗收責任主體的職責,對使用單位組織驗收、學校組織驗收中的各參與單位主要職責。
(三)驗收流程
規定學校組織驗收流程,要求使用單位要嚴格把好項目驗收關,驗收合格并出具結論后申請學校驗收。
(四)驗收結果及應用
明確驗收結果分為合格或不合格,項目驗收通過后,方可辦理資產入庫、財務結算等相關手續。
(五)附則
規范學校不受理使用單位驗收申請的情況、驗收工作應嚴格實行回避制度、驗收工作應嚴格遵守紀律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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