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黨委于2024年6月28日印發(fā)《督查工作實施辦法》(湖師院黨發(fā)〔2024〕21號),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確保上級文件會議精神和領導指示、學校文件、會議要求等得到迅速部署、全面落實和及時辦結,逐步實現督查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按照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修訂依據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7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21〕5號)、《湖州師范學院章程》(湖師院黨發(fā)〔2021〕25號)等。
三、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五章、十五條,對督查工作形式、工作范圍、督查工作程序、督查工作的紀律與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
(一)明確督查工作定義。督查工作是指按照有關規(guī)定,學校通過督促、檢查、協(xié)調、反饋等手段,及時掌握工作情況,反映問題,督促責任單位在規(guī)定時限內高質量完成督查事項,確保決策部署有效落實。
(二)新增督查工作形式及督查時限要求。
第六條 督查督辦的基本形式為定期督查、專項督查和聯合督查。(一)定期督查主要針對學校年度重點工作的完成情況,原則上每月進行一次。(二)專項督查主要針對上級或學校明確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專項工作,以及各種會議決議、決定和領導批示、交辦的工作,視任務要求不定期進行。(三)聯合督查主要針對影響重大、涉及面廣、持續(xù)時間長的綜合性工作任務,從相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臨時督查小組,不定期進行。
第九條 督查時限要求。(一)督查事項有時限要求的,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完畢。對未有具體辦結時限要求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二)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復的,承辦單位應及時說明情況,并報相關校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三)對辦理周期較長的督查事項,承辦單位應定期將辦理進展情況向黨委、校長辦公室反饋。
(三)規(guī)范督查工作程序。第八條增加督查系統(tǒng)的催辦形式;督查工作程序增加檢查、整改有關督查工作程序。
1.檢查。黨委、校長辦公室可結合實際需要,對督查事項的辦理和落實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核查和復核,確保問題妥善解決、工作真正落實。
2.整改。黨委、校長辦公室對督查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加強協(xié)調、回訪調研,督促承辦單位列出整改清單,落實整改內容。
(四)新增督查工作的保密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承辦單位與黨委、校長辦公室應當相互配合,協(xié)同推進督查事項高效完成;對不宜公開的督查事項,黨委、校長辦公室、承辦單位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學校保密規(guī)定進行辦理。
(五)細化督查工作責任。明確督查工作完成情況將與承辦單位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掛鉤,工作執(zhí)行不力、消極倦怠的,在年度績效考評中予以扣分。 承辦單位及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職,自覺主動接受監(jiān)督。對決策執(zhí)行不力、督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報告貫徹落實情況,不認真整改發(fā)現問題的,依據學校有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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