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2024年4月3日印發《教師訪學研修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4〕14號),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切實推進師資隊伍國際化建設,提升學校國際化辦學水平,助力創“大”拼“博”,根據學校發展戰略、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發展現狀,同時結合全省高校綜合考核工作要求,針對各類訪學和博士后項目的管理工作,對現行文件《教師國(境)內外訪學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18〕57號)進行補充修訂。
二、修訂依據
根據全省高校綜合考核要求、學校發展戰略、師資隊伍建設規劃和發展現狀,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三、修訂內容
結合學校實際,借鑒兄弟院校做法,主要從培養類型、選派條件、培養期限、培養經費、培養管理、考核任務、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
(一)培養類型
新增“博士后項目”,原有“自費國(境)內外訪學”修訂為“自籌經費國(境)內外訪學”。
(二)選派條件
取消原來學校公派訪學條件中的人才項目、學歷學位等限制要求,年齡由原來的“不超過45周歲,正高放寬至50周歲”,統一修訂為“不超過50周歲”。
(三)培養期限
規定博士后項目培養期限和研修形式及各類期限延長情況。
(四)培養經費
在保持原有激勵的基礎上,從增加培養經費類別、經費數額、撥付比例等方面加以完善,并在出訪及完成任務后還可以享受一定獎勵,進一步激發教師訪學內生動力。
(五)培養管理
明確“本辦法所涉及的各培養類型均指在現有人事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到國(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學習進修”;明確二級學院、學科、專業和團隊在教師訪學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增加二級學院獎勵;明確訪學自助次數,規范訪學各類經費使用等。
(六)考核任務、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按類型分別設置考核目標任務,明確服務期年限和相應違約責任,明確科研經費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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