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10月28日印發了《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5〕8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文件修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推動產出高質量成果、營造良好創新生態,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對原《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試行)》(湖師院發〔2022〕29 號)進行修訂完善。
二、修訂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7年修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以及《關于加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意見》(浙科發成〔2021〕20號)等。
三、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主要為文件制定依據,明確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轉化的含義,以及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主要介紹管理主體、股權管理主體、歸口管理部門以及成果完成人的工作職責,明確各方在科技成果過程中的定位和任務分工。同時,說明科技成果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的管理流程,確保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第三章實施程序主要介紹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實施程序,涵蓋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定價方式、合同簽訂、收入管理、檔案存檔與推廣等方面內容。
第四章收益分配主要內容為成果轉化的收益范圍、分配原則以及具體分配規定,同時對市場轉化鼓勵措辭進行說明。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對原文件第十五條第(一)款調整完善,修改后為:(一)以技術轉讓、許可等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單項成果轉化到賬金額不超過1.5萬元的,學校從到賬經費中提取92%獎勵給成果完成人,8%作為學校收益;單項成果轉化到賬金額大于1.5萬元且不超過50萬元的,學校從到賬經費中提取93%獎勵給成果完成人,7%作為學校收益;單項成果轉化到賬金額大于50萬元的,學校從到賬經費中提取94%獎勵給成果完成人,6%作為學校收益。
2.在原文件第十五條第(四)款中增加“許可方式”獎勵也可采用現金發放的形式辦理,修改后為:以轉讓、許可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獎勵采用現金發放的形式辦理。
3.刪除原文件第十八條:學校鼓勵校內外相關機構、單位、個人參與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對通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費按照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規定執行;對其他單位或個人,可從成果轉化收入中提取不超過10%作為技術轉移的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在進行收益分配之前扣除。
4.刪除原文件第二十條:按規定實施獎勵后的學校凈收益應當主要用于扶持本單位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學校鼓勵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讓經費用于學校科研實驗室建設。
第五章保障措施主要針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對象,提出的一系列保障支持措施,旨在激發教師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明確當事人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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