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行政于12月28日印發《湖州師范學院預算管理辦法》(湖師院發〔2023〕94號),現就文件制訂情況以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
國家近幾年陸續修訂了《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新出臺《政府會計制度》,一系列法規制度的修訂和出臺均對學校預算管理工作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更加強調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范性,預算績效的考核評價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提高學校預算管理水平,計劃財務處對相關制度進行修訂,出臺《湖州師范學院預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訂依據
根據學校預算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參照同類高校,結合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預算績效管理等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分別對預算編制原則、管理體制、編制內容、編制程序、執行與調整、績效管理等提出了規范要求,為學校預算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修改完善預算管理的原則性規定。新增“預算”概念的定義,幫助各預算單位理解學校預算的內涵,修改完善預算管理基本原則,強調收支統編,強調資金使用績效。
(二)明確各單位預算管理職責,完善預算編制內容。《辦法》對計劃財務處、預算單位以及歸口管理部門的職責作進一步補充,主要增加預算執行監督、績效評價等職能;對收入預算的定義作修改,由原來的非償還性辦學資金收入計劃改為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的辦學資金計劃,將借債籌集的資金納入收入預算;對支出預算按人員經費、運行經費、專項經費和預備費分不同方法編制。
(三)增加政府采購預算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內容。增加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雖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單項或者年度批量預算金額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廠和服務,應當依法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施政府采購;增加對經費結余結轉處理以及對經費結余常年居高不下、預算執行率低的單位相應減少年度預算安排的有關規定;增加預算績效管理,包括對收入和支出的績效考核評價以及對評價結果的運用等內容;增加預算監督,包括監督方式、監督內容等,確保預算收支的真實性、合規性、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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